沾在高层的个胃卜看问题,往往能够将问题看得更清楚几炽,不仅仅是说能够站在这个位置上的人,都是英明睿智之人,同时也是因为一旦到了这个位置上,能够牵绊他们的单纯利益已经很少了。《+乡+村+小+说+网手机阅#读》
在这种情况之下,再加上拥有非常可观的情报资源及取道,想要客观题,其实是比较容易的。也正因为自己的利益其实就是全体国民的利益,所以才能够理顺各种关系,做到有选择性地判断。
在如何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个问题上,以谁为重以谁为轻这个问题上,其实是不需要多说什么的。
早在八十年代中期,由于价格的双轨制。便出现了背遍的倒卖。一类是官办的“民营”公司进行疯狂的倒卖活动,但倒卖获得的利润,性质上仍然属于官有。对其进行私人占有的基本途径是两条,一以承包的名义,一是贪污。
另一类是私人投资戴集体帽子的伪集体、国营公司。
那时候新兴的乡镇企业迫于被排挤在原材料计划之外,既是原材料倒卖活动的最后接受者,有时自己也进行倒卖。同时,社会上也涌现出了无数的棺客,有十亿人民十亿倒之说。
在这一过程中,贿赔和介绍贿略之风大兴,即通常所说的回扣风。
这样,中国就出现了一批倒卖型私人资本,贪污积累者,受贿积累者。介绍贿略积累者。在八十年代末从事的反贪侦查中,有过大量的
例。
但是,这些私人资本本质上并不是民营资本,他们积累的根源是官营资本,是依靠国家、集体资本向民营资本的转换,因此,他们的罪与其说是民营资本的罪,不如说是官营资本的罪,是权利及其权利关系的罪。
进入九十年代后,又出现了一批通过金融活动或金融操作积累的十万、百万级以上的私人资本。一种是通过购买股票认购证和股票发财的人。他们并没有罪,有罪也是中国股票市场本身幼稚的罪。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不但有罪,而且罪孽深重。他们利用银行的不规范和银行官员的受贿行为,以集体企业的名义套取巨额银行贷款,然后把资金转移到个人或自己的私人企业名下,由集体企业继续承担银行债务。
这种情况的本质是贪污,与贪污者的官方权利紧密相关,因此,其罪仍然是职务犯罪,是官商罪,不是民商罪。
一九九二年邸公南巡之后,国内的私人资本迅速涌现,比如说范无病也是此时从美国返回国内来大搞发展的,这也是国内经济腾飞的一个,新。对于整个改革开放的意义都是非常重大的。
这时候的私人资本成长快速,其原因也有很多。
从罪而言,主要有这样一些情况。受贿、共同受贿、介绍贿胳。
比如说当年号称某市的第一私人企业家的人,他在九十年代中期的资产号称有两三千万元,他原来的职位是负责原油供应的干部,自己说是受贿太多了,怕暴露后被枪毙,便辞职办了工厂。
还有一个组织私募基金操作股票的人,仅在北京就有两套别墅,在上海有四、五套别墅和高档住宅。声称已经不知道该怎么花钱了,他原来是国务院某部委管进出口批文的,在位置上积聚了大量钱财,然后见好就收做股票,而选择做私募基金也是因为里面有人,通过给里面的人干股保证赢利。
还有就是贪污、挪用公款经营后积累资本、利用官方职位所拥有的资源扶植亲属或可靠的人士进行经营,时机成熟后脱身明确自己的股份。
再有就是走私、制假贩假、金融诈骗。
这里面,至少前几种都是直接的职务犯罪,不是民营资本之罪,本不是民营资本,便无所谓民营资本之罪。而后几种。即使不是职务犯罪。要做大一般也与他人的职务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复杂,那就是公有企业的买断。
有一部分人是故意利用私有化政策,变高额公有资本为低额私有资本。其中充满猫腻,从经验判断有罪也未尚不可。但由于政府习惯于一刀切的工作方法,更多的情况是“送”公有资产给企业负责人,“强迫”他们成为私人业主。
在当年的一些企业买断运动中。当党委、政府提出镇、村两级企业进行买断时,当然的买断人自然是这些企业的厂长、经理,除了个别厂长、经理表示愿意转化为私人老板外,大多数并不积极,原因不在于经营,而在于资金,他们拿不出钱,一些人说,“我们一直廉洁,按规矩拿工资,可以掏出多少钱,镇领导算得出,现在突然要拿出大笔钱买断,是不是认为我们过去都是贪污分子,家里藏着很多钱?早知道这样。我们过去就贪污了。”
结果,为了完成买断任务,只好把公有资产大打折扣,而且也只能在收取买断款方式上来取灵活措施,导致半卖半送的局面。
综合种种情况,国内的民营资本在经过胚胎期后,在不断加入这支队伍的人员中,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渐渐地由无罪到有罪,由轻罪到重罪。由少罪到多罪。但是。既然不属于胚胎期,便谈不上是原罪。
国内的民营资个整体概念,是一个阶级或阶层,必须从其整体的演变考察,以后进的人有罪而上溯为原罪。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这些有罪看来源于官僚、官商以及他们的同盟者,并不是真正的民营企业,而民营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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