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这一幕,顿时众人有些皱眉!
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之后,当即请求有关部门封锁了病历。
病历记录很重要,这是医生的诊疗记录,也是保护自己的有力证据!
可是,有时候急诊抢救真的是争分夺秒,对于病历的书写有几个人没有任何问题?
这不可能的。
果不其然!
审阅现有送鉴材料及听证会了解情况之后,当即认为: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之过错。
当这个宣布出来以后,患者家属顿时兴奋起来。
因为这是一个不争事实!
其实,他们也没有想过完全胜诉,只是希望赔偿。
即便是200万赔偿不够,给多少算多少!
医闹不就是这样吗?
因为有利可图,才会有各种可能。
当然了,也有医生有责任的时候,甚至不少。
医务人员不能过度美化。
但是最起码人家真心努力的抢救之后,你还反咬一口。
这种昧着良心的钱,你花的下去?
而就在这个时候,医院的律师似乎早已料到这种情况。
起身缓缓说道:
“法官大人,病历记录是法律依据,急诊发生病历记录不全面是常有的事情,我相信任何一个急诊医生都是明白这一点的。”
“李越医生并非是对工作不负责任,而是因为急诊瞬息万变,各种各样的事情太过复杂,疲于应付,而病历的相关医嘱却已经可以正确表达清楚患者的治疗过程,我认为构不成错误!”
“而且,李越医生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病历记录,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灵活判断,否则急诊科所有的病历都可能被患者作为告上法庭的依据,因此,李越有情可原。”
不得不说,金律师真的是搞医疗的,对内部情况了如指掌,各种条例信手捏来。
医院的法律顾问可不便宜。
他们哪一个不是专业出身?
金律师的一番话顿时让现场众人眼睛一亮,而法官也的确开始认真思考这件事情。
而就在这个时候,金律师忽然提出一个问题!
“法官大人,我有一个疑惑,希望对方可以解答!”
“对方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我们李越医生和急诊值班医生不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并且认为诊断治疗有误。”
“抛开这个暂且不谈!”
“但是,我想知道,为什么患者死亡后,其子女未进行尸体检验?
本次事件中,患者死因待定,未取得确切的死亡原因,我是否认为对方家属有以下嫌疑?
第一:对方在患者病危期间多次拒绝送入icu监护病房,对其比较针对性的检查也再三忽视,为什么?
第二:患者家属在患者死去之后,未作任何尸体检验,反而告医院诊疗技术不合格,为什么?”
两个问题,字字珠心!
众人听见之后,纷纷看向原告一方的众人。
这些都是患者的家属。
他们生前对老人如此这般,死后却虚情假意惺惺作态。
这副面孔着实让人心生厌恶!
精神损失费赔偿大几十万……
你们说不定自己偷着乐呢,毕竟一个负担走了。
事情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
双方你来我往,见招拆招。
但是,单凭这些琐碎的问题,根本难不住专业技能丰富的金律师。
毕竟作为医院的法律顾问,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问题不知道处理了多少。
这业余的患者家属根本不是对手!
但是,对方现在手里捏着一张王牌。
那就是有一个问题对方死死咬的不放口!
那就是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达标,对老人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也就是说,对方经过鉴定机构和医调委鉴定结果,认为医生在患者病情稳定后,未针对病因治疗,防止再出血,使患者丧失了避免再次出血的机会。
而且,两次发生大出血以后未按照普外科意见进行处置,也使患者丧失了得到救治的机会。
所以,当前最难的问题就在这里!
如何证明李越和值班医生在处理患者情况的过程中处置正确!
一番争执之后。
法院最终作出鉴定意见认为: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该过错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时的必要的治疗,与患者最终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医方的过错、资质和该疾病特点以及自身因素等分析认为,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这话一出,顿时现场沸腾起来。
为什么?
什么是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就是责任程度40——60!
一旦被认定为同等责任,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按照50来判决!
如果这样的话,医院将要承担起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也就是一百多万!
这和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
这样一来,重头戏出现了!
那就是医院对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存在,占多少比重?
承担多少责任?
这个时候,金律师直接起身反驳!
“我方对本次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法庭就是这样。
你可以质疑,但是你必须要提供有力的证据。
法官听完之后,顿时说道:“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请问被告有什么问题要问?”
这个时候,陈沧缓缓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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