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上诉时想用“xxx相关事实点,在一审程序中没有经过双方确认”这种说辞来讹一审法院,能不能讹成功,证据就看书记员让双方签字画押的庭审记录。
所以书记员这种又穷又扑街的岗位,永远是法院里最晚吃饭的人。
冯见雄和史妮可也随便在外面用了点饭,养精蓄锐午休了一会儿,下午2点继续回来开庭。
“看对方的样子,那个李律师明显是放弃了外围抵抗,准备专心强调‘在被告知道我方商标之前,已经善意在先使用的范围’了,这是打算保住继续使用权的打法吧?对方全力拼这一个点,证据肯定很充分……”午餐的饭桌上,史妮可便这样随口担心了一句。
冯见雄不足一哂地吐槽:“再充分又怎么样?你不是都知道我做了哪几手准备了,有啥好担心的?”
史妮可一想也对,便释怀了。
她又不是开了弱智光环的晨间剧女主角。冯见雄出庭之前做过哪几手准备,她完全都知道,所以就算是担心,也担心不到哪里去。
只有日剧李狗嗨里的傻白甜,才会连看到同事的出庭表现,都惊讶得下巴都掉下来——这纯粹只是戏剧性的需要,为了凸显主角装逼打脸功力的突兀,才强行开弱智光环的。
废话少说,2点转眼就到。
窝囊保守了一上午的李义风,终于开始火力全开:
“我方委托人从大约6年前,也就是2001年初,就已经在本省大部分范围内使用包括‘海鲜干妈’在内的全部3个涉案商标。
这是我方委托人从2001年以来的销售发票存根,每年都有3~10张的票面信息足以显示:所销售产品的品名中,包含了上述商标的字样。
而众所周知,在2001年时,原告方‘黔贵l干妈’公司的商标才刚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被通过注册不满一年,只是一个西南数省的地方品牌,在东南吴越地区根本没有批量销售记录,也没有正式的渠道经销商体系。
而且,当时原告方只是成功注册了第30大类下的相关商标,并没有注册第29类——而第29类下,显然还是我方委托人成功注册在先。
因此,综合上述理由,我提请尊敬的审判员注意:当时我方委托人完全是在不知道有‘黔贵l干妈’公司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在吴越省本地善意有效注册并在先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标。
根据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我刚才陈述的情况,显然是符合该条第一款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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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属于“善意在先权利”,理应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即使原告方的相关商标在此之后在我省范围内渐渐驰名,也不该追溯限制我方委托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市场占有。
另外,除了上述提及的发票等证据之外,我方委托人在过去六年里,在本省还通过各种销售以外的方式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标。如在02年于钱塘和平会展中心举办的省农副产品博览会、04年在省轻工外贸展销会等累计5个经贸会务展览上展示过。
我方都有保留会务费发票、会展现场照片、且照片内容可以清楚显示我方的展位上有大幅的相关商标展示logo。由此我们应当认定:对于涉案商标在吴越省本地的知名度打响过程中,我方委托人也同样做出过不可否认的贡献。‘l干妈’商标今天能在本省有这么大的名气,并不是原告单方面努力的结果
以上一切证据,现呈送审判员核准,请审判员定夺。”
李义风今天最扎实的一份陈词,算是一气呵成。虽然说话才几分钟,不过背后的证据搜集,可是把他这一周的大部分功夫都花下去了。
邓长春这种大老粗、渔民企业家,其实根本不可能预先留那么多年的证据。
很多东西要不是李义风逼着他的秘书挖地三尺、把这些年来外包兼账的会计、常年合作的广告供应商什么的都勒出来,今天根本到不了这个法庭上。
这些功夫,也是李义风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官司圈子里的合格律师,所应该具有的素养,是他收钱的底气。
审判员先浏览了一遍,又让书记员作了必要的记录,然后开始询问质证一方的冯见雄:“原告委托人,你对被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是否有不同看法?”
“有,”冯见雄非常不客气,然后慢条斯理地站起身来,并从面前的桌案上拿起几张纸扬了一扬,先开了个嘲讽:
“请问被告,贵公司一贯都有在销售发票上写明销售产品的具体规格、品牌的习惯吗?恕我直言,我不是质疑您的企业管理水平,只是您作为一个渔民企业家,从五六年前创业之初开始,就有如此明确的品牌保护留证意识,实在是不太像贵公司的风格呐……”
他这番话,是直接问邓长春的,因为被告邓长春今天被法庭方面要求亲自出庭了。
不过理论上,除非是那些和人身相关的问题,否则他可以全部让自己的委托律师回答。所以面对冯见雄的轻蔑和挑衅,他刚刚要发作,就被李义风拦住了。
“你个龟……”邓长春这辈子最见不得那些“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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