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两个痛苦根源仍然无法包括我们痛苦经验的大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人会说的那样,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证明,其他痛苦的存在并没有违背快乐原则的统治地位。我们所体验到的大部分“痛苦”是知觉的,要么是未满足的本能所驱使;要么是外部世界某种东西的作用,这些东西是痛苦的,或者可以在心理器官中引起痛苦的预感,并被心理器官认为是一种“危险”。对于这些冲动要求和危险威胁的反应,是心理器官实际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反应,它可以受到快乐原则或对它加以改进的现实原则的正确引导。因此。似乎没有必要对快乐原则作过分的限制。不管怎么说,正是对于外部危险的心理反应的研究,为这里提出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材料和疑点。
第四讲 超越快乐原则(2)
二人们早已知道,机械性的严重冲击、火车相撞或者其他威胁生命的事故之后会出现一种情况,叫作“创伤性神经症”……这种创伤性神经症的临床现象有大量与歇斯底里类似的运动症状,但通常被主体明显的痛苦所掩盖了,可能表现为非常广泛的一般虚弱和心理机能的,在这方面很像疑病症或抑郁症……
惊吓、恐惧、忧虑被不恰当地用作同义词,其实它们在与危险的关系中有明显区别。忧虑是对危险的预感,并为此做准备的状态,至于危险是什么并不一定知道;恐惧需要有确定的害怕对象;惊吓则表示没有思想准备而遇到了危险的状态,它强调惊奇的成分。按照我的观点,忧虑不会产生创伤性神经症,因为忧虑时,有某种东西在抵御惊吓,因此也是在防止惊悸性神经症的产生……
对梦的研究可以看作是最忠实地接近于对深层心理过程的探索。在创伤性神经症中,梦的生活有自己的特点:它总是把病人带回到灾难的情景中去,使他惊醒而心有余悸……可以这么说,病人像忍受创伤一样忍受着有形的固恋。
让我们先撇开创伤性神经症这一含糊不清的题目,来研究一下心理器官,在一种最早的正常活动中作用的方式。我是指儿童的游戏……我并不想对这类现象进行综合的研究。我有幸提供一个例证,是一个18个月大的孩子发明的游戏。这不是一次偶然的观察,因为我和这个孩子及其父母在同一座房子里生活了几个星期。要弄清他那令人困惑的、不断重复的举动的意义,这是相当可观的时间了。
这个孩子在智力发展方面并没有过人的地方……但他总能为父母及保姆所理解,并且因为行为“恰当”受到好评。他不会在晚上打扰父母;他一丝不苟地服从命令不去碰各种物体,也不到某些房间里去。最重要的是,当她母亲外出而把他留在家里几个小时,他也从来不哭,虽然他和母亲非常亲近。他母亲亲自喂他,亲自把他抚养大。但是,不知为什么,这个行为良好的孩子有时表现出一种讨厌的习惯,他把所有能够抓到手里的小东西都扔到墙角或床底下去,因而把他的玩具收集起来往往颇费工夫。他这样做时很有兴致并感到满足,同时发出长长的大叫声:“……”按照他母亲的判断(与我的判断符合),这并不是一个感叹词,而是“走开”。有一天我用观察证明了自己的观点。这孩子有一个木卷轴,上面绕着一段线。他从未把它当作马和车那样在地上拉着走,他总是拉着绳子的一头,用相当的技术把它扔过小吊床的床沿,于是卷轴不见了,然后他按照自己的意思说“”再用绳子把卷轴从床下拉出来,并且愉快地叫声“达”(那里)来欢呼它的重现。这就是整个游戏,是消失和重现。一般的观察者只看到第一个动作,因为这孩子不知疲倦地重复着它,虽然第二个动作无疑能给他更大的快乐。
这个游戏的意义不难发现。这是与对孩子教育的显著成果——放弃一种本能的满足——联系在一起的,它是用游戏表明,可以让他的母亲离开,不会造成麻烦。他这样做,是用手中的东西使离开和归来戏剧化。当然这种游戏究竟是他自己发明的还是受到外界的提示,对于游戏的情感价值无关紧要。我们的兴趣在其他地方。母亲的离开对于孩子不可能是愉快的,也不是无所谓的事。既然如此,按照快乐原则,为什么他要重复这种痛苦经验并作为一种游戏呢?答案也许是这样:离开是愉快的归来的必要前提,而后者才是游戏的真正目的。但人们观察到第一个动作,即离开,要比带有愉快结局的整出戏更为频繁。
对这类情况,单个案例的分析并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在公正的考虑之后,一个人会得到这样的印象,孩子把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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